日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昆山“12·14案件”,即“韦盛宝侵犯著作权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韦盛宝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硬盘、服务器,予以没收。
据悉,2009年4月以来,被告人韦盛宝通过互联网服务器远程管理开设网站,在未取得相关著作权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站上复制软件、图书等,供网站注册会员付费下载,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48万元。2010年9月10日,昆山市版权局对案情进行分析、调查取证,专门召开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版权局参加的案件协调会议,研究制定案件侦办方案,明确将“韦盛宝侵犯著作权案”定名为“昆山12·14案件”,并成立专案组。随后,专案组赴北京等地,对案件涉及的15家出版社进行调查取证,共取得285本样书,200多份出版社与著作权人合同,20多份著作权人签署的证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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