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诈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当事人属于诈骗罪的共犯,要依据犯罪情节和在诈骗罪中的作用量刑。
一、诈骗合同罪有犯罪事实吗
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属于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以作为犯罪主体,所以单位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对合同诈骗的数额,不能以合同标的数额来认定,而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的数额(既遂)或希望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未遂)来认定。但合同标的数额的大小反映着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因此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二、合同诈骗罪中共同犯罪形态是怎么认定的
合同诈骗罪中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标准如下:
1、保证人明知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而为之提供担保,实际上是一种帮助行为,应当承担共犯的罪责;
2、保证人不知道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行为人提供担保,不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如果名义被冒用者明知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而提供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实际上起到帮助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作用,一般来说构成共同犯罪,应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三、伪造汇款凭证是什么罪
伪造银行汇款凭证实施诈骗行为的,会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依据犯罪情节和造成的后果量刑。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而应是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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