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集证据这个复杂的过程中,我们通常将其划分为两个关键阶段:即争议发生前及争议发生后。在争议尚未爆发之际,由于双方之间并未出现任何摩擦冲突,因此在这一时期内,证据的收集工作相对来说会更为便捷且顺畅,同时也能更容易地获取那些能够精确描绘交易内容的有力证据。然而一旦争议正式拉开序幕,那么证据的搜集便常常变得极为困难。此时对方很有可能不愿意给予充分的合作,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策略来进行证据的收集,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方法或者途径:首先,应尽最大努力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与对方共同对已经发生的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其次,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问题,我们还可以尝试使用私人录音的方式进行证据收集。但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严禁采取任何违法手段来收集录音证据,例如监听、强制威胁等都是被明确禁止的行为。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录音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而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三是考虑思路,寻找知情证人作证,一般要求证人与双方无利害关系,这样的证言往往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证人作证必须出庭参加庭审,向法院说明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否则,在实践中,通过书面证言或书面情况向法院提交证言的常见方式,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基本不会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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