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赡养纠纷诉讼中,老年人有追偿赡养费的权利,这是原告的立场。在赡养纠纷诉讼中,管辖法院可以是老年人居住地的法院,这是原告是被告的例外,主要是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本实践是“原告对被告原则”,即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规定“被告对原告”和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选择性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若干被告人有住所,其经常居住地由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法律规定为原告选择管辖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关于多子女老年人提出赡养诉讼案件的管辖规定:“多子女老年人提出赡养诉讼案件的被告人追讨赡养费不在同一管辖范围内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为老年人向居住地法院提起赡养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了一些法院因赡养诉讼审理困难、麻烦而“推管辖”的局面。它极大地支持了老年人赡养诉讼,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
全文5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