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保证金不合格
(1)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或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短于投标有效期。
(2)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要求提交现金或者银行保函但投标人提交银行汇票的。
(3)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招标文件要求地市级分行以上银行)。
(4)投标保函含有对招标人的支付要求进行抗辩或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如对兑现地域进行不合理限制)。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而未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2、合同主要条件存在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如供货期、竣工日期、服务完成日期等)严重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修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件的主要条款,如对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作出限制或擅自增加其他条款,提出不利于招标人的条件。
(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其投标应予否决。
(5)投标文件的供货范围(工程范围、服务范围)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实质性偏差(包括漏项、增项)。
(6)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交货地点、服务地点不满足招标人要求。
(7)提出中标后要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肢解工程后分包给他人,或者将主体工程或者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技术响应存在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参数、技术标准的要求。如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中,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
(2)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
(3)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
(4)未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证明文件(如型式试验报告、产品鉴定证书),或提交的技术证明文件与所投产品的规格型号不一致,不能证明有资格或技术能力生产招标产品。
(5)提交的技术证明文件能够证明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主要技术参数不对应,或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主要参数值。
(6)试验报告内容有缺项,不能完全涵盖招标文件对试验内容要求,或者出具试验报告的试验机构未经国家认定或授权,超出承检范围开展试验并出具报告。
(7)技术方案(如产品技术协议、施工组织设计、勘察设计方案、监理大纲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经评审认为不能实现招标项目目标。
4、投标文件另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投标文件作出保留声明或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商务或技术性条件,影响投标文件效力、限制招标人权利或给招标人额外增加负担的,构成重大偏差。
(2)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5、投标人拒绝澄清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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