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黄先生与吴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将位于县城某住宅小区7号楼2单元203室的一套房屋转让给吴先生,房价为35万元,并办理了房屋转让手续。黄先生在7号楼2单元203室买了一套房子后,买了邻居家的车库,一直用,但房产证上没有注明要登记车库。黄先生交付房屋时,吴先生要求黄先生将房屋交付车库,遭到黄先生拒绝。因此,吴先生向法院提起上诉。对如何处理这个案子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车库与房屋是附物与主物的关系,附物应当与主物一并转移给吴某,故车库应当属于吴某。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车库和房屋是陈黄先生在不同时间从不同地点购买的。按照目前商品房销售习惯,车库是单独销售的,房产证上也没有注明要登记车库。在本案中,车库和房屋不是附属物和主物的关系,房屋买卖协议中也没有规定车库的买卖,所以车库应该属于黄先生是的。
二手房车库是否属于买家?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和车库是否为主要财产和附属财产。我国法律对标的物和从属物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从属物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1,非标的物成分;
2,通常在标的物中起辅助作用;
3,与标的物属于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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