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眼失明事故的赔偿争议
时间:2023-07-04 17:34:04 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致流产精神损失应赔偿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1日7时40分,陈某驾驶轿车沿我市某公路行驶,在路由西向东通过某交叉路口时,在该交叉路口倒车并掉头向南行驶,与上班途中的丁某驾驶的由东向西直行的二轮电瓶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丁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丁某被送往如皋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先兆流产,软组织损伤,共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4364.95元,出院时诊断为:先兆流产,软组织损伤。其后,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根据现场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所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出院后丁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599.15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争议焦点】

2016年8月,如皋法院磨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陈某和保险公司均认为,同意赔偿丁某的合理损失。但是丁某并没有造成伤残,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合理合法,不同意赔偿丁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这起事故尽管没有造成丁某伤残的后果,但却造成她流产的严重后果。小生命的孕育凝结了父母亲的心血和家人的殷切期盼,对母亲而言,意外失去自己的骨肉不光是身体上的严重伤害,更带来精神上的巨大痛苦。事故造成流产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伤害不比受害人身体直接伤残低,故丁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丁某怀孕时间相对较短(约为六周),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最终,法院根据事故责任及具体损失,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4000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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