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果其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接受审判,即符合自首的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过程中自动投案的;
属于犯罪被发觉以后自动投案的情况,符合自首的时间条件,如果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审判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犯罪嫌疑人被通缉时,尽管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知晓,但是犯罪人去向不知,这个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自动归案;
对于司法机关及时侦查、审理案件,有效地惩治犯罪是有着积极的意义的,同时自首的认定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也能给犯罪分子一条悔过自新的道路,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这符合我国刑法设置自首制度的初衷,因而应当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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