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虚假承诺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的,都不构成承诺,而只是一个新的要约。
一、如何区分承诺和要约?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二、失约时限是多长时间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承诺的条件是什么
有效承诺要件包括:
1、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3、承诺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承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按以下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立即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是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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