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其所适用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即依据统一的法律法规而定。然而,尽管诉讼时效可被暂时停止或延续,但这一过程不得超过二十年的许可时间限制。若某项权利受到侵犯,且此类侵权行为已逾越二十年之久,人民法院将不再承担保障该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