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可以行使的职权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相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赔偿计划;
7、决定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
第四十七条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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