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要改名需要什么手续
时间:2023-05-08 19:16:04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学生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上写明更名原因。如果理由不充分,学校有权利拒绝其更名。同意的话,可以在申请上如此操作:辅导员签字、系里主管领导签字,盖系里的章;学校负责学籍老师签字、主管处领导签字,盖处室的章;学校主管领导签字,盖学校大章。

二、派出所出具的更名证明。

三、提供更名前后的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证明前后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确系同一人。

四、以上材料齐全后,将材料报教育厅学生处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网上更改信息,然后教育厅审核通过即可。

相关法规

1、人物更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8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典》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2、公司机构更名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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