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房二售”(即房屋出售人在同一套房子出售给第一个买受人后,又与另一位购买人达成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在书面确认的房屋销售协议签署并生效之后,如果卖家再向其他购买者转让该房产时,那么作为受损害的受害方——即已经成功购买这一套住房的那位购买者——便有权利请求返还其在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及其对应利息的所有费用,并且,同时还可以提出要求卖家对由于这次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提供具有针对性和足够金额的赔偿;除此之外,购买者还拥有权力向上诉求卖家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金额的上限不能超过之前所支付的购房款的两倍之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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