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张某和孙某结婚十余年,育有两孩子。孙某酷爱钓鱼,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光钓鱼竿就买了十几套。张某和丈夫沟通多次,让他多陪陪孩子做家务,但孙某不听,她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开庭当天孙某迟迟未到,法官询问得知,他一大早去钓鱼忘了时间。最终,张某和孙某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
钓鱼成瘾也可以成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此案是调解结案的,而法院调解时需要遵循的一个原则就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所以在本案中两名当事人经过调解后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并不需要证明他们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给他们出具离婚的调解协议。因此并不是说一方钓鱼成瘾就一定会成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调解是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
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民法典》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需要先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都同意离婚了或者都不再要求离婚的,那就不再开庭审理;如果调解无果那就依法开庭审理,经过审理后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那就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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