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时间:2023-03-07 15:52:55 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同时,接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权限。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有哪些?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三种:

1.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该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

第二,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该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相关联;

第三,该组织应当具有熟悉与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四,该组织应当具备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所必需的技术、装备条件等;

第五,该组织能对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引起的法律后果独立地承担责任。

3.被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未尸检是否可以做医疗过错鉴定

1、不能确定患者死因的情况下,才要做尸体检查。所以没有做尸检,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的,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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