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债务由企业承担,企业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变更登记后的投资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可以入股个人独资企业吗
个人独资企业不可以进行入股,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如果要入股,只能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其他形式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八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投资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申请变更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投资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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