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补偿决定不满,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3-05-02 18:12:46 1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被拆迁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讨论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装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订立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以后会公布的。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实施房屋强制拆迁的注意事项。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组织当地公安民警、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人员做好工作。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在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法律环节:

(1)事前警告劝导。强制拆迁前,仍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法律工作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劝说,讲真话,讲利益,努力使被拆迁户权衡利弊,转变思路,取长补短主动让房子拆了。如果真的说不通,就要强行拆除。(2)证据的全面保存。强制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拆房屋前,应当邀请公证人到场,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进行记录登记,防止纠纷发生。(3)妥善保管财产。拆迁房屋时,要通知被拆迁房屋的家庭成员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房屋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到达现场,对被拆迁房屋的财产逐一进行清查登记,并经上述人员和强拆工作人员签字后移交给被拆迁房屋。被拆迁人拒不接收的,可以集中统一保管,不得毁损、灭失。(4)保证人身安全。关注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进行说服。公安机关对不妨碍房屋强制拆迁、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者其他人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

(5)事后跟进。强制拆迁实施后,房屋虽已被拆除,但并不意味着矛盾得到解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发生纠纷时,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也会发生纠纷。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应考虑搬迁户的合理要求。被拆迁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和单位负责人要多关注被拆迁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帮助沟通思想,理顺情绪。为达成协议,拆迁主管部门应继续号召拆迁人员和被拆迁人进行调解。上访时,有关部门要了解情况,掌握法律法规、政策,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引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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