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化,商标平行进口成为颇具争议的话题。
平行进口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又被称为“灰色市场”,是指同一个商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受到保护,一国进口商未经本国商标权所有人或独占被许可人的同意,将其通过合法渠道从他国获得的产品进口至该国并销售的行为。
平行进口有几个特征:第一,国内存在一个受到合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第二,第三人以合法手段从国外进口某一商品,该商品是国内的商标专用权人在外国生产或者销售的;第三,第三人没有国内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第四,从国外进口的商品价格具有竞争优势。
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目前我国商标法对“平行进口”产品的定义和合法性尚无相关明确规定,亦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主要依赖于司法实践依据具体情形个案判断。
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平行进口会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或者由于各国采用不同的质量标准而致使商品质量不同,进而影响国内商标专用权人商誉的话,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平行进口人从国外市场上合法进口而来的商品,在国内进行转售的行为,只要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就不应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同一商品的商标混淆,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提出“存在特定联系商品”的混淆标准。目前在混淆认定上采用接近于实质性差异标准。实质性差异可以表现为主体差异和商品差异或综合差异,对平行进口商品的实质性差异审查大多也是基于商品自身质量、性状等范围来界定,对通常发生的贴附、再包装乃至售后等环节一般不作差异性分析。平行进口中的商品商标混淆认定,除了国内法标准的解读之外,更多地还要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对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处理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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