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我们将婚姻关系定义为“两性契约关系”或许显得有些冷冰冰。的确,婚姻包含了情感,是两个家庭的结合,似乎不能仅用契约关系来概括,但婚姻从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两个人自愿订立以一生为期、互相照顾扶持、不离不弃的契约,本身并不冰冷。只是现实中,存在太多导致“两性契约关系”破裂的情形。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两种离婚途径,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好比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两性契约”。而诉讼离婚,则好比单方要求解除“两性契约”。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对“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较为严格,可见结婚体现了契约自由精神,而“两性契约关系”之中的“单方解除权”严格法定,则体现了对婚姻关系比一般的契约关系更高程度的尊重。
那么,一方有权仅以对方出轨为由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吗?显然,除非出轨程度严重至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或者已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否则,仅凭对方出轨并不足以使一方享有对“两性契约关系”的法定“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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