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军人方的出轨情节严重,构成了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是重大过错的情形的;则其配偶选择与之离婚是不需要经过军人一方同意的。反之,如果军人方的出轨情节不严重不构成重大过错的话,则其配偶与之离婚仍需要经过军人方的同意。
根据《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配偶为非现役军人,配偶一方要求离婚,现役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不得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但是经查实现役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破坏军婚的第三者算破坏军婚吗?
如果婚姻中只有一方是军人,而军人一方出轨与他人同居或者结婚,无论是军人或者是第三者,均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如果军人的配偶也是现役军人,军人出轨的第三者明知这一情况仍然与其同居,则会构成破坏军婚罪。
本罪的“明知”是指行为人在确切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甚至受欺骗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不构成犯罪。
“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在军事部门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取得军籍的人员,以及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残废军人等,都不属于现役军人。
若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离婚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调解无效且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配偶为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视情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对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现役军人所在单位还可以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者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配偶为非现役军人,配偶一方要求离婚,现役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不得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但是经查实现役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时,应当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者提供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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