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下: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4.对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越不结算是否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结算采取何种的标准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问题。
一、包工地的合同应该怎么签
承包建设工地的合同应当签署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工商登记号等基本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诉讼前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怎么办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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