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特殊情况外,不可以免除给付孩子抚养费。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有下列情形,可以减免抚养费:
1、有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因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抚养费,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能力承担子女生活所需的大部分费用的,可以通过支付一方的请求减免支付;
2、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监禁,无力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免支付;
3、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再婚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生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但由于支付继子女生活费不是继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母不愿意支付,生父或生母应继续承担抚养费。
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离婚孩子抚养费以外的费用,根据《民法典》规定,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和医疗费,都包含在抚养费里。抚养费的数额要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来决定,如果确实无力支付,可以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抚养能力的一方来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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