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市场交易过程中,“一房二卖”这一行为受到了严谨的法律法规所限制及禁止。若在现实生活中,购房者不幸遭遇此种情况时,他们拥有充分且不可剥夺的权利来采取法律手段,对自身合法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首先,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在同一套房产的交易过程中,任何卖方均不得与两位或多位买方签署买卖合同。因此,在此类情形之下,无法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其次,对于此类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可选择将其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并由该机构确认其法律效力。同时,这一程序也为受损方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赔偿金额以及赔付方式。最后,购房者亦有权直接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期望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相应的赔偿损失。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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