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夫妇报名参加由上海市某旅行社组织的境外游,途中旅游车在内罗毕爆胎,发生侧向翻滚的单车事故,导致车辆上的徐先生夫妇受伤,回国后经诊疗后,该夫妇把办理出国旅游某旅行社告上法院。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徐先生夫妇旅游团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人民币17.92万余元。
2008年8月3日至14日,徐先生夫妇支付旅游费用,参加由该旅行社组织的肯尼亚、迪拜的境外游活动。2008年8月5日下午,徐先生夫妇乘坐旅游车,从肯尼亚首都开往安博塞利国家动物园,途中发生爆胎车辆侧向翻滚的单车事故,徐先生出现膝部出血、他太太出现胸部、腰部疼痛等情况。导游携徐先生夫妇就近至当地医院作简单处置,拍摄摄片未发现徐太太有骨折。徐先生夫妇曾要求回国,但旅游组织者根据当时伤情决定,继续跟团旅游。
8月15日,徐先生夫妇回国后,即入住上海市闵行中心医院,诊断结果徐先生左膝软组织、颈部外伤;徐太太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第12胸椎椎体压缩性骨折。
2009年8月13日,徐先生夫妇起诉到法院称,受伤后即提出立即回国治疗,但遭到拒绝。只得被迫跟随团队辗转颠簸,承受难以忍受的伤痛。认为旅行社未能保证游客在旅途中的人身安全,处置不当,应承担全部偿责任,提出巨额赔偿要求。
法庭上,该旅行社对徐先生夫妇在旅游中受伤深表歉意,认为游览地基础设施及医疗条件较差,旅游中发生车辆爆胎、侧翻的事件是旅行社无法控制的,不应由旅行社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先生夫妇虽曾提出回国要求,但由于游览地医疗条件有限,未能及时查出受伤程度,致徐先生夫妇继续跟团旅游,并非旅行社处置不当,愿意在道义上给予一定补偿。
法院认为,徐先生夫妇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保障游客在旅途中的安全,是旅行社的基本义务。依据徐先生夫妇和旅行社的陈述,徐先生夫妇受伤是旅游途中乘坐旅游车翻车所致。至于旅行社辩称翻车属意外事件要求免责,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遂判决由旅行社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旅游车租赁合同付款方式
一般来说,合同的付款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一次性付款。此种付款方式简单、明确,受到的外力影响因素较少,手续相对单一。如在商品房买卖中,预定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一次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将住宅交付购房人,合同即履行此种方式适合有较好经济能力的购房人,同时也是开发企业希望使用的。
2、分期付款。大多用在一些生产周期长、成本费用高的产品交易上。如成套设备、大型交通工具、重型机械设备等。
3、其他方式。在实际销售工作中,主要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种。
银行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人为支付购房款而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分批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开发商提供担保的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购房人为支付购房款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并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分批偿还贷款本息,开发商不提供担保的付款方式。
4、特殊的付款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其他债务抵消,易货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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