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在诉讼中审查鉴定书的真实性,我们经常会遇到需要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律师或者当事人应当审查对方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是否有下列内容:,确认鉴定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和采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过程的说明;鉴定结论清楚;鉴定人资格说明;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签章。
如果鉴定证书的上述内容不完整,则鉴定证书必须存在缺陷,不能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如何审查鉴定人的资格。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鉴定;二)材料鉴定证据;
(3)视听资料鉴定;
(4)根据诉讼需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登记管理的其他鉴定事项。根据这一规定,从事上述四种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必须经过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方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这是关于估价师注册和管理的一般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本条例制定了具体规定: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的人员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聘用从事法医学、痕迹检验、理化检验和文书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心理测试和警犬鉴定。第八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从事法医学、物证学、法医学等专业技术人员,音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的心理测试。第七条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
如果评估人员不具备作出评估结论的相关资格,则评估结论不能作为最终决策的依据。
2。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四类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人: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是从事鉴定的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是担任过本案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三是担任过本案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本案的人员。
鉴定人有回避行为但未依法回避的,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依法作出终审决定的依据。
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人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鉴定。如果鉴定人不具备作出鉴定结论的相关资格,则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最终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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