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范围内,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定义以及量刑原则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相关规定,该项法律条文所指代的犯罪行为往往是在道路环境中,驾驶员饮酒过量后仍然驾驶机动车辆或毫无节制地进行速度竞赛,且此类行为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对这类犯罪行为作出判断时需要考虑到多项标准,其中包括被查获时驾驶员体内酒精浓度,以及该行为是否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甚至还包括驾驶员在面对警方调查时是否有所反抗等一系列情节。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地法院还将依据案件事实情况,深入分析并考量涉案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其行为给社会带来可能产生的潜在危害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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