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对肇事逃逸司机的处理方式存在偏袒的情况,可以参考下述建议:1.向其所在单位警务督察部门进行投诉反映;2.向纪委、检察院等部门进行投诉;3.提出复核申请。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后,交警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以化解纠纷;4、如调解不成,将告知双方走法律程序解决。
关于交警对肇事逃逸司机的处理方式,可以参考下述建议:
1.如果交警存在偏袒肇事逃逸司机的情况,可以向其所在单位警务督察部门进行投诉反映;
2.如果感觉交警的处理方式不公,也可以向纪委、检察院等部门进行投诉;
3.如果对交警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在对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后,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以化解纠纷;
4、调解不成的,会告知双方走法律程序解决。
对 交 警 处 理 结 果 不 满 意 申 请 复 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二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维持或者撤销的决定。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或者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或者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对于交警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情况,当事人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或者撤销了交警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或者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交警的处罚决定存在不当情况。
交警对肇事逃逸司机的处理方式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如果存在偏袒或不当处理,当事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正确维护自身权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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