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包括酒后驾驶电动车么
时间:2024-02-05 09:55:52 4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酒后驾驶包括酒后驾驶电动车么

酒后驾驶是否包括酒后驾驶电动车,首先需要明确该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电动车是要判定为酒驾的,如果属于非机动车,则酒后驾驶机动车不属于酒驾。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酒后驾驶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酒驾是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判断的。

酒驾分饮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饮酒驾驶为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驾驶为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ml。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三条第三款,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三条第四款,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三、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会怎么处罚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如下:

1、行政处罚: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醉酒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n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n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n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n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n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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