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规定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上限。限制是公司的发起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有两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一半以上必须在中国有住所;
3、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份为记名股份,并记录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以代表人的姓名另行设立户名或者记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录其股票数量、编号和发行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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