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将故意犯罪形态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形态。
1、犯罪预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犯罪未遂: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紧迫侵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遂,核心是着手的认定。
3、犯罪中止: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基于自己的意志终止了犯罪所呈现的形态。
一、对象不能犯可以构成犯罪未遂吗
对象不能犯也可以构成犯罪未遂,根据对象不能犯的概念进行分析的话,对象不能犯本来就是一种犯罪未遂的状态。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应该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为其他因素导致犯罪目的所得成的,比如拿了把空枪杀人,这属于对象不能犯,也是犯罪未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表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这种观点大体是成立的。不可否认,着手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但着手不是预备行为的终点,因为许多犯罪在预备行为实施终了后、由于某种原因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认定是什么
1、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认定是,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而划分的犯罪未遂形态的一对类型之一,其对称为“能犯未遂”;
2、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其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达到既遂,而使犯罪停止在未遂形态。
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为犯罪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停止犯罪行为的故意。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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