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只有涉及财产问题的纠纷才能申请再审,涉及身份问题的纠纷不能申请再审。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依据有以下几种: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5、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7、审判组织构成不合法或者应当依法回避的审判人员不回避的;
8、无诉讼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未参与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13、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纠纷有哪些判决不准予离婚
1、判决不准离婚的根本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的理由。
2、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亦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
5、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
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措施。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军人配偶很难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现实中,军人配偶单独提出离婚,几乎不可能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6、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这里的例外规定很模糊,现实中,很少有立案庭的法官会考虑。
7、大多数初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司法实践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离婚,多数情形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除非具备法定离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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