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家用电器存在缺陷问题的,消费者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是有权向责任人索赔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方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主要采取调解的方式进行。对举报被申诉人不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责令责任方改正。如果产品质量申诉已不属于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同时还涉及到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已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刑事犯罪的追究,由专门的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行使,其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工非常明确,同时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上述权限。对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申诉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如对房屋质量问题的申诉等。此外,还有一些不属于产品质量的申诉,申诉人也有可能申诉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劳动合同争议申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等,都要移送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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