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财务诈骗时,实际上并不需无条件地全权承担所有责任,其中有必要针对个案进行深入探讨和全面剖析。
然而在大部分情况之下,企业往往将问题的主要责任推卸至财务部门,并施加压力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义务。
若财务人员故意或者重大失误导致了损失,那么就应当由这些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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