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具体期限为三年。
换句话说,若出现有人拖欠债务而拒绝偿还之情形时,债权人应当在自得知或者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已经遭受侵害,且债务人应承担相应还款责任之日起计算,在接下来的三年内完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
如超出此诉讼时效,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法律保护,除非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在此种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因此,对于欠款未还的追索问题,债权人需在三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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