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温州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时间:2023-05-04 21:11:23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人及其配偶按上述规定携带个人资料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资料以及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所在地的管理机构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所在地在温州市市区并且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也在温州市市区范围内的职工,可选择到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根据申请人及其配偶提供的资料和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或相关情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管理机构对经审核准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贷款手续。对经审核不准予贷款的,应退还申请资料,并告知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原因。

准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同借款人就贷款期限、月还款额等进行协商和确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等经协商确定后,管理机构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贷款。同时借款人及其配偶、管理机构、受托银行、担保人及抵押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其他住房”进行阶段性抵押担保的,抵押人还需与管理机构另行签订抵押合同。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签订并经登记生效后,管理机构通知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回购安置房的,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贷款应划入房屋建设(开发)单位的银行账户;其他贷款可直接划入借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由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或以“其他住房”进行阶段性抵押担保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或借款人还应在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能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办妥以管理机构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并将登记证书等交由管理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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