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苏女士的房屋被政府征收,给了苏女士每平米4500元的补偿,但周围的已房价远远高于4500元,根本无法重新购买房屋居住。苏女士找到政府协商想要安置房屋,但却被告知此次征收只补偿不安置。
政府拆迁只给钱不给房合法吗?下面即明拆迁律师以案释法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房屋被拆迁政府只给货币补偿不给安置房,合理吗
2017年驻马店市进行了规模最大的棚户区改造,基本采用货币化安置,导致从2017年起,房屋的价格发生了快速且大幅度增长。
苏女士的房子在2018年末被拆迁,政府机构并未考虑房价上涨的情况,仍然依据2017年的评估价格4500元/㎡给于苏女士货币补偿,但是这个价钱在驻马店市如今已无法购买房屋,严重降低了苏女士的居住及生活条件和水平。
因此,苏女士找到政府部门要求提供安置住房,却被政府拒绝。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在约定期内达成一致协议,按征收方作出的方案补偿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表示,由于苏女士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征收人城区人民政府达成征收安置补偿方协议,所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2018年末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给苏女士,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并无不当。
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善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本案中,驻马店市政府作出拆迁的补偿决定仅给予苏女士货币补偿,未给予苏女士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驻马店市政府也未提供苏女士明确拒绝产权调换的相关证据,严重侵犯了苏女士的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所以苏女士有权要求政府提供安置住房。并且给付的拆迁款明显低于拆迁时的房屋市价,不能作为拆迁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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