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废除了土地私有,建立了土地国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
但回顾我国40年的建设实践,尽管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51条具体规定了土地征用及其补偿、人员安置等问题,但实践中土地征用就是政府强制性地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征用为国有,行的是征收之实。这也是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残缺和农民利益受到侵占的根本原因之一。
严格区分土地征收和征用方式,就可以在法律意义上进一步明确征收与征用的主体、适用范围、行使规则和利益关系,合理确定不同的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保障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法律上,征收针对的是所有权,其基本特征表现为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更。而土地征用针对的是使用权,从物权变动关系看,征用期满后使用权应当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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