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国家。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民事主体资格。只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才能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而考查法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取得,可以从法人权利能力和法人行为能力两方面进行。因为权利能力是参与诉讼的基本要求,行为能力则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能力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一)法人权利能力
法人权利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至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其权利能力终止。但是,法律的功能并不仅在于满足一般性的调整,还具有针对特殊情况的调整功能。例如,一般而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但有的国家承认胎儿具有潜在的民事主体资格,有的则明确规定胎儿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对于死者,法律也针对特定的权利,赋予了其民事主体资格,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著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保护。也就是说,作者死亡后仍然具有著作人格权的权利能力,只不过法律推定作者已授权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涉及如何认定权利能力始终的问题。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董事会申请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登记成功,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为适格的民事主体。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成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则应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这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由此,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登记成功即以公司为民事主体;如果登记不成,则以公司的胚芽——发起人为民事主体,如果公司破产,依法律规定以该公司的善后者——清算组为民事主体。但是,需明确的是,发起人为民事主体时,法人还没有诞生;而清算组为民事主体时,公司仍然存在,只不过因为破产事由被法律阻却了其参与民事活动,公司法人的能力受到限制,但并没有丧失。公司法人因破产事由丧失法人的能力,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时。
(二)法人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其行为能力则根据各年龄段或身体健康情况有所区别。而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但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能依活动的范围而受到限制。
本案涉及的是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消灭的时间。从起诉人提出的证据材料看,造纸一厂因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于2002年8月3日受理此案,并于2002年9月5日在《成都日报》刊登了造纸一厂申请破产和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02年12月12日召开。起诉人因不服仲裁委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的仲裁决定,以造纸一厂(清算组)为被告于2003年4月9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时,造纸一厂仅是进入破产程序,尚未被宣告破产。那么,如何理解进入破产程序和宣告破产呢?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一事物处在时间进程中和进程终结的状态,二者回答的是过程和结果的问题。造纸一厂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这只是造纸一厂根据自身情况所作的民事行为,至于是否破产,还需法院通过审理才能确定。《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该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还规定,通过和解和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也就是说,进入破产程序,并不一定会被宣告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本案起诉人提供的起诉证据并无法院宣告造纸一厂破产的裁定,也就是说,造纸一厂因申请破产启动了破产程序,并不导致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在未被法院宣告破产前,仍然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一、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征
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权利能力表明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
其特征为:
1、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不由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法律确认一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承认他有资格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资格。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才能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3、民事主体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通过民事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民事行为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全文2.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