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对棚户区可以强拆吗
时间:2023-06-15 22:05:09 2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政府部门对棚户区可以强拆吗?

可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可以申请法院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棚户区改造申请强拆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棚户区改造的流程有哪些?

1、发布征地通告。

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地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书面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2、征地调查。

市、县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4、实施补偿、安置方案。

在特定情况下对棚户区可以强拆,而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之前也需要先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棚户区改造之前政府部门会发布公告,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是由政府部门规定的,如果被拆迁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就必须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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