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外国公民离婚的中国公民在中国申请再婚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前一次婚姻关系在国外按照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明(调解书或判决书)必须向中国人民法院申请判决,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二)前一次婚姻关系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书无需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但必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出具的材料应附有翻译成中文并核对正确的文本。
涉外婚姻公证是指什么
涉外婚姻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法律婚姻事实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华使馆认证或者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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