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一旦由执法交警确定了责任归属,便可以视为结案。
在交警出示了明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应该向当事人明确指出其有权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
若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异议,且能够按照责任认定的具体内容履行赔偿事宜,那么此案件即可确认为已经圆满终结。
值得注意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详细列明以下几方面的主要信息:
(1)各类涉及到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以及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完整描述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
(3)提供足够的证据以支持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结果;
(4)指出当事人在引发交通事故时所存在的过错及应负的相应责任或意外发生的可能原因;
(5)需要明确注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负责机构及其具体落款时间。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全文6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