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的,就是推定为合同的内容未变更。合同的签订合内容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合同内容的变更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后,才能变更合同的内容。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的,则会推定为未变更。
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和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如何确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和返还借款。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和还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却约定得不明确,首先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据以上原则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还款:一、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利息在合同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二、还款的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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