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未利用土地等原则作为荒地和荒山荒坡,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土地按农用地管理,用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用地转用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或者共同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用地和绿化隔离带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营生活用房、防疫设施、饲料储存用房、硬化道路其他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的,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个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征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论是按照农用地管理还是征地程序,补偿都必须按照《秭归县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秭归发〔2006〕6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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