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特定类型公司的注册资本仍有实缴及最低限额规定;
如征信类公司、证券类公司、基金类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外商投资类公司、建设工程类公司、劳务派遣企业、文化产业类公司等。
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根据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方式,不再有要求。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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