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仍然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如果对方拒绝让探视权人探视孩子,探视权人可以根据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要求强制执行,但是法院不得对小孩进行强制执行,即不能强迫小孩与探视权人见面。
无法阻止父亲或母亲探视他们的孩子。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仍然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对方拒绝让探视权人探视孩子的,探视权人可以根据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要求强制执行,但是法院不得对小孩进行强制执行,即不能强迫小孩与探视权人见面。
离 婚 后 探 视 权 如 何 执 行 ?
离婚后,探视权是离婚协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离婚后子女的生活和成长。在执行探视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协议约定:首先,离婚协议中应明确探视权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等细节,包括探望次数、探望时间、探望方式等。
2. 子女利益:探视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因此,在执行探视权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和需要。
3. 不可侵犯:离婚后,父母探视权并非绝对,如有特殊原因,子女可提出反对意见,父母需尊重子女的意愿。
4. 费用承担:若父母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探视权,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承担探视费用的偿还。
5. 执行程序:如发生探视权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申请法院执行。
总之,在执行离婚后的探视权时,应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如协议约定不明确,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离婚后,父母仍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执行探视权时,需要明确协议内容并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如有特殊原因子女可提出反对意见。同时,父母无法履行协议约定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承担探视费用。如果发生探视权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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