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司法体系中,对于三角债务问题,我们是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代位权”制度来加以规定和解决的。根据该项法规,如果债务人为自身的利益未能及时合法地行使其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从而给债权人带来经济损失的话,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债务人所享有的这种债权,当然,这需要排除那些专属于债务人的特殊债权类型。所以,三角债务确实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应的第三方进行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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