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房屋属于住宅的,可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用于产权调换房源
现房,位于金华市婺城区柳湖花园和世纪花园内,住宅房屋约20套,国有出让土地。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搬迁费的补偿
(1)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搬家费按每户20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4元计算搬家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搬家费按1次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2次补偿。
2.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4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计算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的,按6个月装修周转期计算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每月少于750元的,按每月750元计算。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
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一、什么是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二、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应当注意
(一)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二)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三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公证处应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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