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章先生在2008年1月与××装潢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在4月份完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使用大理石名称中国黑是假的,实际用的是大理石名称654。于是章先生与公司交涉,公司接到章先生反映后当时就让施工队予以拆除,同时让章先生自己去采购大理石,最后在结算当中扣除了大理石这一项目的费用,章先生在决算单上也签字认可了。原本这件事也就到此为止了,但是到了2009年1月,章先生向消保委家装办投诉时再次反映了大理石是假的这个问题,而且要求公司退一赔一。现在大理石都换掉了,证据都没有了,就这一点问题已经没有了协商的基础。就此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反思:
本案中我办感到有以下三点可以提醒其他消费者注意的:
㈠消费者在装潢施工中如果觉得公司使用的材料可能有假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应当先与公司交涉。如果公司认为没有问题不予解决的就求助于第三方介入解决。
㈡在证实了材料有假时还要具体看公司是不是存在主管故意。如果是故意的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公司退一赔一。
㈢本案中章先生现在才来追究公司大理石有假的问题并要求退一赔一,但他家里当初假的大理石全都已经换成了自己另外采购的大理石了,所以原先的凭证依据都不存在了。由此可见,消费者维权时留存证据材料有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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