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牛津法律词典中对“法律条文”的定义,本文所述的法条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第五条,这一条款明确表示,若双方并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尽管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能共同生活,亦或是在婚前给予彩礼导致赠予者生活陷入困境,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要求返还彩礼。
然而,对于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其适用前提必须是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
因此,如果您的问题涉及到具体的案件情况,例如双方是否已经离婚,以及是否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则需要结合实际案情进行分析判断。
如果双方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且无其他特殊情况,法院有可能做出全额返还彩礼的判决;
而如果双方已经离婚,同时又满足上述第二项或第三项的情形,法院也有可能支持返还部分或全部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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