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对醉驾行为的惩处措施如下所述:
首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使用强制手段直至其清醒为止;
然后,吊销涉事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最后,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其进行严谨公正的刑事追责。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在五年之内该违法者将被禁止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若因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引发严重后果如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以及损坏公共或私人财产等情况,需要负责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若是交通运输肇事后进行逃离现场或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罪犯,他们将会遭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而对于那些因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的罪犯,他们则将要承受最为严厉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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